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34709F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吕公路东段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D4栋3层。
法定代表人:朱昌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建厂以来未进行厂界噪声的自行检测,未提供2022年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自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27010015654、刘大宝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27010015654、刘大宝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22日由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法人朱昌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2日由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法人朱昌锋提供。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以叁万元罚款,即:
1、处西安美标印刷有限公司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鸿雁 刘大宝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