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14号(陕西中星联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中星联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4R30XQ

地址:鄠邑区甘亭街办南羊村

法定代表人:齐建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陕西中星联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缺失2022年噪音自行监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22日由兰玉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中星联合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2日由兰玉峰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