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4号(陕西铭泰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铭泰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YGC6X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办毛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20日由王海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2月20日由王海成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0日由王海成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0日由王海成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0日由王海成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