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9 号(陕西聚鑫博慧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聚鑫博慧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108EJ4J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13号中环大厦A座8D

法定代表人:井鹏飞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外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外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截至2023年2月14日检查时,你项目主体工程内除低压配电室和高压配电柜未建设完成外,其余均已建设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此次违法行为委托封斌斌全权处理);

7、《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项目外线建设合作协议》(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经营承包责任);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2月14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1-04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3〕1-0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1%-1.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000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029-83548348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