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1-04号(陕西聚鑫博慧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1-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聚鑫博慧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108EJ4J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13号中环大厦A座8D

法定代表人:井鹏飞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外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外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截至2023年2月14日检查时,你项目主体工程内除低压配电室和高压配电柜未建设完成外,其余均已建设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此次违法行为委托封斌斌全权处理);

7、《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项目外线建设合作协议》(2023年2月14日由封斌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经营承包责任);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2月14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029-83548348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