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1-01号(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1-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19015Y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神鹿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崔迎辉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2023年1月9日接到《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灞扬防组函〔2023〕1号)协助函后,于2023年1月1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颗粒物的排放,2022年12月30日市生态委办在督查你单位时,你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料仓大门未密闭,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直接排放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灞扬防组函〔2023〕1号)协助函(我局于2023年1月9日接到上级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10000575619015Y(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密闭料仓生产台账》(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12月30日密闭料仓正常作业);

8、委托书(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雍磊为此案的代理人);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话: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