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4 号(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19015Y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神鹿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崔迎辉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2023年1月9日接到《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灞扬防组函〔2023〕1号)协助函后,于2023年1月1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颗粒物的排放,2022年12月30日市生态委办在督查你单位时,你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料仓大门未密闭,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直接排放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灞扬防组函〔2023〕1号)协助函(我局于2023年1月9日接到上级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10000575619015Y(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密闭料仓生产台账》(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12月30日密闭料仓正常作业);

8、委托书(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雍磊为此案的代理人);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2023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雍磊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1-01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1-01),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0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83548348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