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03号(河南均金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均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3U6KXE

地址:灞桥区纺织城纺南路

法定代表人:付文魁

我局于2022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厂区东南侧包装车间内1#、2#喷漆房现场检查时,发现2#喷漆房工人正在对金属件进行防腐作业,配套建设的密闭卷帘门未及时关闭,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0728MA463U6KXE(2022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法人付文魁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22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付文魁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监测报告》圆方检测(环监-综)2022-0267号(2022年11月19日由甲方(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彭海雷提供,证明厂区东南侧包装车间2#喷漆房从事生产服务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8、《包装车间2#喷漆房生产台账》(2022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法人付文魁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11月19日厂区东南侧包装车间2#喷漆房正常作业);

9、《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表面处理专项合同》(2022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法人付文魁提供,证明你单位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南路甲方(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表面处理专项合同》的有效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承包并管理甲方(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厂区东南侧包装车间内防腐作业工程,并承担全部法律相关事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16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83548348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