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59号(西安祥瑞展柜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祥瑞展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DYQ57D

地址:西安市鄠邑甘河街办甘河桥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曹瑞令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盾源检(综)202208039号)中无污染物进口监测数据、无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等数据,监测项目存在漏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祥瑞展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号:盾源检(综)202208039号自行监测报告,2022年11月22日由曹瑞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5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进行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幅度:(5-10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  力   姜培宏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