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汇鑫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W0AH45Y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融侨城2期14号楼1单元403
法定代表人:第五小杰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对鄠邑区太平河向新河引水工程进行检查,该工程由你公司承建,检查发现该工程拦水坝已建成,未办理环评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陕西汇鑫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建设项目评估文件,2022年11月15日由焦胜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项目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5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2%):
1、处以贰万壹仟贰佰元罚款(总投资额105.97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 力 姜培宏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