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13号(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29755214F

地址:鄠邑区渭天路

法定代表人:徐思成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王立宏(27010015675)、王峰(27010015654)对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沥青搅拌站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王立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王立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王立宏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2年12月7日由廖文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6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情节:报告表项目;处罚幅度:限期内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贰拾万元罚款;责任人伍万元罚款:

1、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