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93号(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93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75YM3E

地址:临潼区马额街办英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2022年9月16日收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陕环办发〔2022〕92号),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对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旋转隧道窑排气筒有组织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环(监)2022-0840号)结果,该单位旋转隧道窑排气筒中颗粒物三次折算浓度为171.0mg/m³,124.5mg/m³,81.6mg/m³,平均折算浓度125.7mg/m³,超过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确认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并确认监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编号:环(监)2022-0840号,2022年9月16日由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提供,证明你单位旋转隧道窑排气筒中颗粒物超标的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时工况稳定,符合监测条件);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9月2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9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8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单位小时烟气流量240885m³/h,颗粒物超标排放浓度125.7mg/m³,经计算,超标大气污染小时排放量共计30.3kg。鉴于你单位在获知超标情况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督促整改,对转换池水质进行调整,对生石灰及氢氧化钠的加入时间及比例进行调整,对脱硫塔反冲洗系统进行强化改造,并对窑面及排风道进行喷淋压实等湿法作业治理。经2022年10月5日自行监测,10月11日的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已达标排放,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节。同时,鉴于你单位在2022年受疫情影响经营不佳的情况下,目前已停产,正在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脱硫塔改造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陆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静 王 雅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