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648W
地址: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梓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对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一台4蒸吨锅炉未按照要求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2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22日由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李联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2日由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李联军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中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2.5%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壹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