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11号(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RLFG8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卫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对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环评要求进行每季度1次噪音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0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10日由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郭移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0日由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郭移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违法行为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麦迪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陆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