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4号(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00009039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由你单位承建的延兴门南村安置楼项目天天施工噪音扰民。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发现你单位2月15日晚夜间违法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17日由莫荣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委托书和莫荣华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7日由莫荣华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不得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郑永建 王 阳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