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3号(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3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70238934C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根铭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3日14时00分至15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5号车间、10号车间分别建有一条镀锌生产线,并配备了酸雾塔,1号车间建有一条镀镍生产线,并配备了酸雾塔,三条生产线及配备的酸雾塔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5号车间镀锌生产线水槽有液体,有生产使用痕迹,10号车间镀锌生产线和1号车间镀镍生产线根据调查均有生产使用过。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5号车间的镀锌生产线在生产使用,但是配套的酸雾塔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5号车间的镀锌生产线在生产使用,但是配套的酸雾塔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雅拍摄,证明你单位5号车间镀锌生产线有生产使用过)

4、《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的验收情况》(2023年2月7日由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徐熙洋提供,证明未对5号车间的镀锌生产线及其配套的酸雾塔开展验收);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7日由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徐熙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7日由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徐熙洋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7日由西安远东宏业电镀有限公司徐熙洋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8、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8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在此期间禁止使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