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6号(西安福诺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福诺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0QDWC6D

法定代表人:司雪鹏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58号西安科技大学29号楼10109室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27010015152)王书桓(执法证号:27010015155)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三类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6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 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8、手持射线装置采购合同(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形分类:无违法所得;涉及放射种类: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2”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购置该射线装置后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决定你单位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