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2〕61号(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6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9920A

地址:洪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志安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塑钢下料切割设备吸附除尘袋封闭不严,设备周边存在大量废钢屑,未能及时清理;2.切割机切割除尘净化器距离切割机较远,不能有效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3-4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