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87号(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87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75YM3E

地址:临潼区马额街办英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收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陕环办发〔2022〕92号),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对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旋转隧道窑排气筒有组织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环(监)2022-0840号)结果,你单位旋转隧道窑排气筒中颗粒物三次折算浓度为171.0mg/m³,124.5mg/m³,81.6mg/m³,平均折算浓度125.7mg/m³,超过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表7中颗粒物20mg/m³的排放标准限值。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确认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并确认监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编号:环(监)2022-0840号,2022年9月16日由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提供,证明你单位旋转隧道窑排气筒中颗粒物超标的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时工况稳定,符合监测条件);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1日由西安市临潼区达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小明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9月2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优化污染物处理设施,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