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2〕3-48号(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2〕3-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9920A

地址:洪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志安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塑钢下料切割设备吸附除尘袋封闭不严,设备周边存在大量废钢屑,未能及时清理;2.切割机切割除尘净化器距离切割机较远,不能有效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