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219527313
地址:鄠邑区祖庵街办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少谋
2023年2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西安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炉渣约20平方米,覆盖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8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8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8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8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顺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2月8日由梁少谋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及违反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幅度:1万-3万。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