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96号(西安福诺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9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福诺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0QDWC6D

法定代表人:司雪鹏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58号西安科技大学29号楼10109室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27010015152)王书桓(执法证号:27010015155)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三类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6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瑞、 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8、手持射线装置采购合同(2022年11月16日由西安福诺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司雪鹏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以上违法行为,限期60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退回该射线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