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茂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71154X5D
地址:鄠邑区余下镇占西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西安茂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北区砂石堆场未覆盖无抑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6日由田小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茂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6日由田小锋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5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