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4号(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BQ00L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西港国际大厦12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于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主线桥通车运行,截至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你公司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张俊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27日由你公司工程部主任张广库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8、张广库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9、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10100201802240415(2022年12月5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0、西安市昆明路及西延路工程PPP项目昆明路快速路工程(高架桥)竣工验收证书(2022年12月5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1、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022年12月5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1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听证、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提出1.未通车无法进行验收;2.按照涉案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你单位不应当被认定为建设单位;3.竣工环保验收仍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内,不存在拒不整改行为,不应进入处罚程序;4.在市住建局和环保局的要求下,正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应予以处罚的;5.项目已经进行了交工验收;6.噪声超标不是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而是来往车辆和周围居民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矛盾等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2月6日举行听证会,于2023年2月9日召开集体审议,集体讨论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会报告处理意见及建议,我局认为1.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通车运行,具备验收条件;2.你单位是该项目实际的建设和运营单位;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责令限期改正及拒不改正不属于罚款的前置条件;4.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与“未验先投”行为无法定关系;5.交工验收不等同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6.来往车辆产生的噪声属于该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噪声,噪声超标问题与本案无关。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限期内改正,对建设单位处30-4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