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8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0BQ00L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西港国际大厦12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于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主线桥通车运行,截至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2016年7月编制完成,并将环评报告书报送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8日予以批复(市环批复〔2016〕165号)。你公司与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了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及西延路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确定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是你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你公司西安市昆明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张俊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27日由你公司工程部主任张广库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8、张广库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张广库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潘兆年 梁强 电 话:029-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