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号(陕西本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本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W46FX05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工业二路299号10栋105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凯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梁强(执法证号:27010015140)刘娜(执法证号:27010015138)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查阅了你公司出具的西安长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报告(BLJC-HJ202205-397),宝鸡志普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报告(BLJC-HJ202204-015),陕西福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告(BLJC-HJ202204-017),西安市雁塔区华鑫烧烤店报告(BLJC-HJ202204-003),西安威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报告(BLJC-HJ202204-007),西安市莲湖区涂途汽车养护店报告(BLJC-HJ202204-009)。我局执法人员和你公司技术负责人确认了:1、西安长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报告(BLJC-HJ202205-397)中,采样人员杨少聪、王硕未去西安长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采样,实际是王重阳和李思肖去在进行采样。2、宝鸡志普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BLJC-HJ202204-015)中,3月30日采样人员肖志杰9时30分在该企业进行采样,《监测报告》(BLJC-HJ202204-017)中,同一时间采样人员肖志杰在陕西福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经过调查,3月30日肖志杰均未去宝鸡志普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和陕西福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采样,实际为其他人员去采样。3、《监测报告》(BLJC-HJ202204-007),《监测报告》(BLJC-HJ202204-003),《监测报告》(BLJC-HJ202204-009)中,3月28日9点11分采样人员杨少聪同时出现在莲湖区西安威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和西安市莲湖区涂途汽车养护店两个企业进行采样,9点44分采样人员杨少聪出现在西安市雁塔区华鑫烧烤店进行采样监测,经过调查,杨少聪3月28日均未去上述三家公司进行采样,实际为陕西本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人员进行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你公司营业执照(2022年10月27日由田赛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田赛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7、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27日由田赛男提供,证明证言合法性);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田赛男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由刘娜、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处罚幅度处违法所得1倍”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伍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共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娜 梁强                               电 话:029-8539352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