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3号(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61455400K

地址:鄠邑区石井镇石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跃

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未生产,生产设备已建设,环评手续正在办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名复印件由法人代表王跃于2023年1月17日提供。

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项“可能造成较轻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5%-3%。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鼎天筑路建材厂贰万捌仟贰佰陆拾玖元陆角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