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2号(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32688883

法定代表人:许鹏

地址:唐延南路十一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9时44分至10时14分我局执法人员张勇(执法证号:A0112172418A)、沈旭东(执法证号611375)会同省执法总队对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陕环辐证〔00084〕)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你单位公司办公位于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1幢2单元20304室,源库位于靖边县杨桥畔工业园区,目前源库存放46枚放射源,未按时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张勇制作,证明你单位未按时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放射源);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方位);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未按时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放射源);

4、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5日由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陕环辐证〔00084〕)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由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鹏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5日由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许鹏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无违法所得,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单位:3-5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2021年9月后无销售、使用记录,亦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电子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旭东 付 磊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