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1号(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0996293261

地址:蓝田县工业园规划一路

法定代表人:宋波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废贮存间外地面堆放油性废油漆桶37个,只用彩条布进行了覆盖,危废储存间外北侧地面露天堆放油性废油漆桶8个;油性废油漆桶合计45个,每个重约0.8公斤,合计36公斤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以及“6.3.9危险废物堆放防风、防雨、防流失”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张庆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的问题);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5、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宋波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2年11月8日由被委托人刘妍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刘妍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0、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购买发票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油漆来源);

11、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检验报告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喷漆使用的油性油漆);

12、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喷漆使用的油性油漆);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张庆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5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以10-2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