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93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0996293261
地址:蓝田县工业园规划一路
法定代表人:宋波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废贮存间外地面堆放油性废油漆桶37个,只用彩条布进行了覆盖,危废储存间外北侧地面露天堆放油性废油漆桶8个;油性废油漆桶合计45个,每个重约0.8公斤,合计36公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张庆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的问题);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5、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宋波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2年11月8日由被委托人刘妍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刘妍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0、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购买发票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油漆来源);
11、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检验报告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喷漆使用的油性油漆);
12、陕西维特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刘妍提供,证明喷漆使用的油性油漆);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张庆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规范贮存,防止流失、渗漏等。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029-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