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3〕2号(西安招航房地产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招航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HP1B4M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69号1楼122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利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建设的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于1月10日22点后存在夜间机械施工,无夜间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经我局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栋、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栋、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由西安招航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天睿提供,证明身份);

4、授权委托书(2023年1月16日由西安招航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天睿提供,证明身份);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16日由西安招航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航天环听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栋    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 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