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隆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P59T10
地址:未央区东风路与西铜公路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陈龙
2023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你单位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文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 (2023年1月11日由现场负责人陈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负责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月16日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龙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龙提供,证明负责人身份);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16日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龙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
8、《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积极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1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 涛 陆 杰 电 话:63602621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