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91号(陕西菲普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9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菲普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JQE0N

地址:西安市三桥建章路

法定代表人:计二涛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仝轲(执法证号:A0112172430A)林峰(执法证号:27010015153)对位于西安市三桥建章路的陕西菲普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中部路面有300吨废型钢露天堆放,废型钢属于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现场未见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林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7日由你单位经理李元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7日由你单位经理李元程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峰 仝轲                               电 话:85392500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