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88号(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88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E5B6T

地址: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樊拉练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我局收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陕环办发〔2022〕92号),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脱硫塔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环(监)2022-0836号)结果,你单位脱硫塔废气中颗粒物三次折算浓度为67.7mg/m³,61.0mg/m³,82.0mg/m³,平均折算浓度为70.2mg/m³,超过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雅、赵静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编号:环(监)2022-0836号,2022年9月16日由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提供,证明你单位脱硫塔废气颗粒物超标的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雅、赵静制作,证明你单位确认监督性监测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2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樊佳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2年10月12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樊佳辰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2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樊佳辰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9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8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单位小时烟气流量63978m³/h,颗粒物超标排放浓度70.2mg/m³,经计算,超标大气污染小时排放量共计4.5kg,你单位在获知超标情况后积极配合,于9月22日自行停止生产,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节。鉴于你单位在疫情影响下2022年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量湿电除尘设备,金额118万元,且目前已安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0975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