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 2022 〕27号(西安市奥美特肥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周至环罚〔 2022 〕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奥美特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57821863B

地址:周至县哑柏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公司厂区东边扩建一座大棚,大棚内新建一条粉剂有机肥生产线。扩建部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2年7月20日由该公司法人王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 2022 〕14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5%-3%的罚款,该项目投资254600元,决定处以3%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柒仟陆佰叁拾捌元罚款(7638.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庞保利 袁凤莉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邮政编码:710400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