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2〕26号(西安市奥美特肥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2〕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奥美特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57821863B

地址:周至县哑柏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其厂区东边扩建一座大棚,大棚内新建一条粉剂有机肥生产线。扩建部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0日,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2年7月20日由该公司法人王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庞保利 袁凤莉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邮政编码:710400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