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1号(西安亿兴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亿兴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7E75XUX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上孟家村村口西南横线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建兵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泥制品项目正在建设,搅拌站生产线已经建成,并已经投入运行,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厂区内部打造路面。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1月10日由西安亿兴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照片(2023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吕虎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运行搅拌站生产线。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庞保利 袁凤利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