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2〕23号(周至县永助再生资源加工厂)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周至县永助再生资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4MAB11BJY27

法定代表人:袁连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司竹镇红丰村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谢强、白增朝、李聪慧对周至县永助再生资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白增朝、李聪慧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身份证、营业执照(2022年6月8日由周至县永助再生资源加工厂袁连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经核实与原件相符);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2〕1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白增朝 李聪慧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