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2〕24号(周至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2〕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周至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1710A

法定代表人:雷晓林

地址:周至县108国道1420马召段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白增朝、李聪慧对周至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陕西省排污许可证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现:(1)该公司2021年未上传下半年废气监测数据。(2)2022年自行监测方案未上传。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白增朝、李聪慧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身份证、营业执照(2022年6月27日由周至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张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经核实与原件相符);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聪慧、白增朝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2〕1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七)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白增朝 李聪慧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