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2号(西安庞大乐欣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庞大乐欣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BOWCFD67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下北良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龙征宇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西安庞大乐欣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堆场物料未按要求覆盖,扬尘污染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涛 、吴勃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 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涛 、吴勃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2年11月14日由西安庞大乐欣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兀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一般程度违法环境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