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6AT1X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1幢5单元5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
该企业主要从事:环保工程、安全技术的技术咨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西安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环评文件质量技术复核时,发现编制单位为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陕西瑞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水平衡图单位明显错误问题,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要求,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27010015655、谷鸿雁27010015654对陕西瑞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实,该情况属实。
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27010015655、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事实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27010015655、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于2022年11月3日由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慧荣提供。
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编制单位:陕西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6AT1X)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建设单位:陕西瑞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X6WA7T)通报批评;编制人员:闫慧荣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