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62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加德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MUT3Y73
地址:豁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忠良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线,部分生产设备安装到位,正在进行调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由陕西加德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人身份证(2022年10月14日由陕西加德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4日陕西加德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3-5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