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17TG75
地址:鄠邑区北极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群众投诉陕西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朱雀渼陂熙园一期2022年10月11日晚有进行夜间施工,10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谷鸿雁(27010015664)、王峰(27010015654)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承接朱雀渼陂熙园一期10月11日晚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27010015664、王峰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王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王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陕西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2日由闫开合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主体责任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5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违法情节:群众投诉的;处罚幅度:责令整改,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鸿雁 王 峰 电 话: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