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50号(西安西经天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经天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GD1A86

地址:余下镇大唐第二发电厂南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宗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对西安西经天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厂区东侧喷砂工序砂罐与储砂罐连接处连接不严导致石英砂泄露造成扬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4日由李晓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西经天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4日由李晓维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西经天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捌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