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40号(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4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90652G

地址:户县余下镇三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涛

该企业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的零售。

2022年8月13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对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次油气回收排口1#非甲烷总烃(油气排放浓度)四次采样结果平均值131g/m³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4中的标准限值25g/m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9月8日由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人魏涛提供。

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情节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

涉及行业: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4

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户县长庆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4310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