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2〕3-5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景煊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TF946A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1188号企业孵化中心F39
法定代表人:唐玄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对陕西景煊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社区36#、37#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11月14日22时19分你项目正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未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也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8日由罗会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8日由被调查人罗会明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罗会明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