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1号(西安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1JC275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北二环中段御景豪庭7号楼三单元1505室

法定代表人:程浩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西安斑马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型静电粉末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临潼分局综合业务科提供)第15页引用的非甲烷总烃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及表9的污染物浓度限值,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按照要求该单位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第20页、21页中颗粒物源强核算时,引用的产生量占原料用量比例未注明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9日由西安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9日由西安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责令你单位30日内完成环评内容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