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2〕14号(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65324161R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柏昊仓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环境执法人员同第三方运维人员现场对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高浓度和中浓度进行标气,高浓度标气值为:276mg/m³,标气测量值为:260.34mg/m³,测量示值误差-5.67%,超差0.7;中浓度标气值为:165mg/m³,标气测量值为:147.16mg/m³,测量示值误差-10.812%,超差5.8,上述中浓度和高浓度标气测量示值均超出工况限值±5%的要求,标气测量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 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9月14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有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9月14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骆有明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14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有明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2〕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长安环听告〔2022〕28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8、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由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整改后能够立行立改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