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1号(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ACH7H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1D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

2022年10月2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对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与凤城二路十字万达广场进行检查发现,陕西拓能科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西安市大明宫万达广场供热改造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群众举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王译敏制作,证明群众举报及项目建设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秦涛拍摄,证明群众举报及项目现状);

3、《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史江锋、秦涛制作,证明群众举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9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9日由张克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群众举报材料(2022年10月28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转来,证明案件来源);

7、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2年11月9日由张克龙提供,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8、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9日由张克龙提供,证明该案件已全权委托项目负责人张克龙负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2〕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该项目建设3台4吨真空热水机组(制热功率合计8400KW),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玖万叁仟陆佰元(9.36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涛  史江锋                    电话: 63602619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 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