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51号
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6086750
地址:西安市东郊半坡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徐社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料仓未能完全密闭,道路浮土厚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2日由潘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2日由潘剑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